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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段某不服安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發(fā)布時間:2023-11-20 15:54
編輯:安寧市司法局    來源:安寧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云安政行復決字〔2023〕第*

申請人:段某,地址:某省某市某區(qū)某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地址:安寧市寧泊路(云南輕紡職業(yè)學院前行100米),負責人:劉思才,職務: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副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王斐斐,工作單位: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法制監(jiān)督員。

段某不服安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于20239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安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于20239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528644分,駕駛一輛四軸重型貨車從昆明至安豐營方向,行駛至G245(巴金線)K1656+800M處時,被被申請人認定存在逃避超限檢測的行為,申請人于2023717日主動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被申請人于2023814日向申請人出具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安交路政違通2023426,申請人于當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815日向申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安交路政罰聽2023006,定于2023825日舉行公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于202396日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安交路政改通2023426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認為申請人存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行為,依法從輕處罰,決定給予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在知悉存在違法行為時予以積極配合,同時,在昆明至安豐營的途中并非只有G245(巴金線)K1656+800M處一個超限監(jiān)測點,還有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雖然被申請人認為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長期以來無人值守,已經基本處于廢棄狀態(tài),早已停止對貨運車輛進行稱重監(jiān)測的功能,能從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經過并不能證明車輛就是合法裝載,從被申請人的措辭也可以看出,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基本處于廢棄狀態(tài)并不代表已經處于廢棄狀態(tài),事實上,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直至目前仍在使用中,且有人值守。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既然不是已經處于廢棄狀態(tài),那么也就不能得出唯一結論能從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經過并不能證明車輛就是合法裝載,也可能存在能從碧雞關超限監(jiān)測站經過證明車輛合法裝載的結論。事情發(fā)生當日,申請人從碧雞關經過時,碧雞關有人值守,且過磅時顯示無超載,申請人作為普通運輸從業(yè)人員已經履行了稱重檢測的義務,在行車過程中路遇前方車輛行駛緩慢時有權借道超車,并不能由此認定申請人故意逃避超限檢測。

同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和第六十七條第項,即申請人存在"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行為,所謂短途駁載是指改變運輸方式,本案中申請人并不存在該行為。盡管本條有等方式的表述,但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在碧雞關超限檢測站主動進行檢測,被申請人指出的G245(巴金線)K1656+800M處超限檢測站為不停車檢測站,申請人未注意指示標志在此處進行臨時超車并不能基于此得出申請人存在故意,或者將臨時超車行為認定為該條中的等方式

綜上,基于碧雞關超限檢測站目前仍在使用中,申請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項中的行為,被申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不能達到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不應當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查清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

一、關于申請人辯稱“事情發(fā)生當日,經過碧雞關超限檢測站,過磅顯示無超載,本人已經履行了檢測義務”的情況。

碧雞關超限檢測站長期以來無人值守,早已停止對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和對違法超限貨車進行查處的職能,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曾經在202298日被抖音網民發(fā)視頻稱“昆明碧雞關超限路政形同虛設,百噸王大車成群通過”、2022915日被抖音網民發(fā)百噸王貨車通過檢測站的視頻稱“這是哪里的政策啊!不一樣嗎”。據此,能從碧雞關超限檢測站經過并不能證明車輛就是合法裝載。

碧雞關檢測站位于西山區(qū),并不是本案中的違法地點,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已經履行了檢測義務”的意見,因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且與本案相關證據所證實的事實不符,應不予采納。

二、關于申請人辯稱“在行車過程中路遇前方車輛行駛緩慢時有權借道超車,并不存在故意逃避超限檢測”的問題。

進入石安公路,安寧交界處有一組明顯的龍門式交通標志,提示“右側兩車道為大型車通道,左側兩車道為小型車道,并有禁止大型車進入小車道的禁令標識,且還設置有‘您已進入公路超限監(jiān)控區(qū)域,違章處罰’的提示牌”,行駛車道有兩組直線導向箭頭,而這兩組導向箭頭均為單一直行導向,并且在路面上畫有實線對大車道和小車道進行分隔。

另外,在距離稱重檢測區(qū)域的前方200m處還設置有懸臂式大尺寸藍底白字的反光交通標志,提示前方為“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上述的交通標志及公路標線非常清晰、醒目、規(guī)范,給予貨車駕駛人充分的判斷時間。當事人是經運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頒發(fā)《從業(yè)資格證》的職業(yè)貨運司機,相比普通的機動車駕駛人具備更多的專業(yè)知識,對于交通指示標志、禁令標志以及公路標線的含義不可能一無所知。

三、關于減輕處罰的情況。

申請人雖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后配合調查,但并未表示認錯認罰,鑒于這一情形,并綜合考慮本案情況,對其適當從輕處罰,罰款12000元,裁量的依據已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載明。

綜上,本案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量罰合理,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復議程序中,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1.行政復議申請書2.安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安交路政責改通2023426)、《違法行為通知》(安交路政違通2023426)、《聽證通知書》(安交路政罰聽2023006)、《催告書》(安交路政催2023293)復印件3.段某身份證復印件。

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1.稱重檢測系統(tǒng)現場檢測截取照片及檢測單2.交警車管登記信息3.短信通知截圖4.立案登記表5.非現場執(zhí)法證據審核意見6.詢問筆錄7.證件復印件8.送達地址確認書9.廉政監(jiān)督卡10.案件調查報告11.違法行為通知書12.聽證通知書13.聽證公告14.聽證筆錄15.案發(fā)路段現場提示標志16.碧雞關超限檢測站工作時間無人值守的現場照片17.抖音網民曝光碧雞關檢測站形同虛設的視頻截圖18.法制審核報告19.聽證報告;20.行政處罰決定書;21.責令改正通知書;22.催告書;23.送達回執(zhí);24.微信送達截圖;25.執(zhí)法證件;26.非現場治超啟用公告

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已通知申請人查閱證據,并將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證據目錄清單副本送達給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

2022528644分,申請人駕駛一輛四軸重型貨車從昆明至安豐營,途徑G245(巴金線)K1656+800M處貨車檢測車道時,從超限檢測車道旁的小車道繞行,未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進入不停車檢測車道接受稱重檢測。被申請人于2023717日進行立案調查,81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及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同日,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被申請人于825日公開舉行聽證會。202396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給予申請人1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稱重檢測系統(tǒng)現場檢測截取照片及檢測單》、《違法行為通知書《聽證通知書》、微信送達截圖、現場抓拍照片及視頻等證據佐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規(guī)定,申請人未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進入不停車檢測車道進行稱重檢測。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之規(guī)定,并參照《云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具體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違法行為發(fā)生后,違法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且經查證屬實的;()違法情節(jié)輕微,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且能夠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的規(guī)定,因申請人配合調查,對申請人駕駛車輛實施的逃避超限檢測行為減輕處罰,決定給予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綜上,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安寧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于20239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安交路政罰2023426號)

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昆明鐵路運輸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寧市人民政府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