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教育體育局行政執(zhí)法主體信息公示
執(zhí)法主體名稱:安寧市教育體育局
執(zhí)法主體類別:行政機關
組織機構代碼:115301810151219649
法定代表人:黃雪飛
單位地址:安寧市寧湖路5號
執(zhí)法區(qū)域:安寧市
郵政編碼:650300
舉報投訴電話:0871- 68678076
執(zhí)法主體類別:法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
作為執(zhí)法主體的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5.《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qū)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6.《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wèi)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殘疾兒童教育工作。”
8.《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xiāng)分級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9.《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10.《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體育工作。”
1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
13.《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14.《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qū)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
15.《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機構,下同)是當?shù)亟∩須夤顒拥臉I(yè)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健身氣功活動進行組織和業(yè)務管理。”
16.《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jù)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yè)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17.《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qū)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公益金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19.《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